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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采挖石灰岩破坏生态环境,判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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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侵删)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擅自在蒙阴县某村利用挖掘机等机械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石,销售价值达16万余元。其开采石灰岩的行为,使涉案区域及周边原有的荒地、荒草地和部分树木林地失去了应有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较为严重的水土流失,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经检察机关委托,沂蒙长青水土保持研究所出具治理方案,认定涉案矿坑占地面积.4㎡,恢复费用为13.75万元。采挖期间,王某某曾被责令停止开采,后其继续予以开采,被行政执法部门罚款42,元。

公诉机关以王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就环境破坏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某在一定期限内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同意支付检察机关垫付的制定修复方案费用(鉴定费)。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人要求判决王某某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不履行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并支付原告人垫付的制定修复方案费用(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王某某在行政执法机关交纳的罚款42元可以折抵罚金。据此,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王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王某某非法所得十六万元上缴国库。并判决王某某在一定期限内(刑满释放后五个月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不履行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并于生效后十日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人垫付的制定修复方案费用(鉴定费)2.2万元。

案件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未经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擅自开采。况且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以牺牲矿产资源为代价的非法采矿,不仅对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也会引起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惩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的同时,一同对环境资源犯罪生态修复请求提供刚性司法保护,对于严惩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筑牢绿色生态屏障,扛牢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案例编写

蒙阴法院赵远华

原标题:《采挖石灰岩破坏生态环境,判决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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