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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规模矿山储量规模是一回事吗矿业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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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规模,主要是指矿山的产品设计能力,即矿山每年采出的矿石总量或日处理矿石量。一、矿山生产规模和储量规模的区别在我们界定一座矿山是大型矿山还是中小型矿山时,有的时候会发生争议。比如一座铜矿,资源量60万吨金属铜,生产规模是50万吨/年。有人说这是一座大型矿,有人说没有达到大型,是中型矿山。其实双方说的都有道理,因为从矿山储量规模来说,资源量超过50万吨的铜矿属于大型矿山;而从生产规模来说,矿石处理量在30-万吨/年的铜矿只是中型矿山。标准如下:所以我们平时评价一座矿山规模时,要注意区分是以矿山生产规模为标准还是以储量规模为标准。那为什么要对二者进行区分呢?这是因为二者的应用场景不同。比如在确定采矿权的颁证权限时,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大型(含)以上的开采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这里的规模就是储量规模。而在制作安评、环评的报批材料时,通常是用生产规模。二、生产规模变更是否要经批准生产规模是采矿许可证上的一项登记事项。在环评批复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中,也会载明生产规模。那么矿山的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是否需要履行审批程序呢?(一)自然资源部门监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转让采矿权的,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程序。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层面,并未规定生产规模发生变化需要做变更。但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4号,现已失效)规定,变更生产规模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由于该项要求没有上位法支撑,所以国土资源部于年3月14日发文修改了这一项规定,取消生产规模变更审批。至此,矿山生产规模变更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列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内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单独申请矿山生产规模变更事项,矿山企业如果变更生产规模,需要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矿种等审批事项时一并提出申请。根据树人矿业律师了解,在申请生产规模变更时,需要提交变更后规模的环评批复或者项目核准文件。此外,如果生产规模变更,需要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对开发利用方案组织进行评审。(二)安全审批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进行报批。因此,如果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更,应当向安监部门履行报批程序。(三)环保审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如果矿山建设规模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因此,生产规模发生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履行环评审批程序。三、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的风险既然自然资源主管不再将扩大生产规模列为审批事项,那么是否意味着矿业企业可以随意扩大生产规模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上文提及,安全、环保的相关规定中都明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要履行报批程序,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报批,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设、罚款,甚至被要求恢复原状的风险。第二,根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开采不得随意变动,如果造成资源破坏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甚至停产整顿或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三,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年国家改变了以往只针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价款的规定,所有矿山均有偿处置,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因此,如果擅自扩大生产规模,超出了已经有偿处置部分资源的出让收益,还需要进行补缴。第四,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树人矿业律师提示矿业企业,如需变更矿山生产规模要提前做好筹划,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以保证企业生产活动的合法性。版权声明本文系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职员撰写的原创文章,并公开发表在树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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