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金融*策助力灾后重建
摘要: 为了评估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人民银行出台的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一系列金融优惠*策的实施效果,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下称“人行汉中中支”)对全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优惠*策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结果显示:优惠金融*策的实施对灾区法人金融机构自身、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区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建议适当延长优惠*策。 享受优惠存款准备金*策 按照人民银行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文件要求,
为了评估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人民银行出台的存款准备金、支农再贷款等一系列金融优惠*策的实施效果,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下称人行汉中中支)对全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优惠*策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结果显示:优惠金融*策的实施对灾区法人金融机构自身、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区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建议适当延长优惠*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灾区支农再贷款利率下调0.99个百分点,目前灾区一年期支农再贷款利率按1.89%执行。地震发生以后,人行汉中中支先后两次向西安分行申请支农再贷款限额3亿元和4亿元。截至2010年末,汉中市支农再贷款限额为8.7亿元,支农再贷款余额为7.3亿元,分布在全市7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占全辖农村信用联社总数的63.64%。
利用人民银行7.3亿元支农再贷款,7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户和涉农企业经营性贷款发放力度,支持灾区恢复生产,累计发放种植业贷款1.59亿元、养殖业贷款1.68亿元、农副产品加工和储运贷款1.26亿元、消费贷款1.4亿元、其他涉农贷款1.37亿元,有力地支持了三农及县域经济发展。
享受优惠存款准备金*策
按照人民银行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文件要求,执行灾后重建期间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上调的规定。截至2011年3月末,汉中辖区除3家重灾县执行9%的存款准备金率外,其余8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均执行10%的存款准备金率。据测算,与同类机构相比,优惠存款准备金*策的实施,累计为全市农村信用联社增加可用资金84453万元。
优惠金融*策实施三年效果分析
农村信用联社作为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了支持农户房屋重建和灾区恢复生产的主力*作用。截至2010年末,全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累计发放农户房屋重建贷款41138户,99977万元,确保了农户房屋重建工作在*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其中,略阳县、宁强县、勉县三个重灾县累计发放房屋重建贷款6.33亿元,占全市农户房屋重建贷款的63.36%;农户25950户,占全市受灾农户的63.08%。
第一,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的实施,直接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有助于消化因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地震发生以后,汉中市累计为7家农村信用联社发放支农再贷款7.3亿元,按照1.89%的优惠再贷款利率和1年使用期限匡算,减少再贷款利息支出722.7万元,少付的利息部分可直接增加农村信用联社的利润,逐步消化农村信用社因灾造成的自身财产损失和信贷资产损失。
第二,增加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确保了灾后恢复重建和县域经济发展合理资金需求。自2010年以来,人民银行先后9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加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灾后恢复重建的支持力度,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均未上调。据测算,由此可增加汉中全辖农村信用联社可用资金8.45亿元。同时,实施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调动了灾区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积极性,同样增加了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7.3亿元,两项合计共增加农村信用社可用资金达15.75亿元,确保了灾后恢复重建和县域经济发展合理资金需求。
第三,加快了灾后恢复重建步伐。在农村信用社的大力支持下,灾区农户房屋重建工作由原定的2年缩短到1年完成。以略阳县、宁强县、勉县3个重灾县为例,短短一年时间内,三个县的农村信用社仅房屋重建贷款一项即发放6.33亿元,相当于2007年三县信用社全部新增贷款的3.16倍。如果没有支农再贷款和存款准备金两项优惠*策作保证,三个重灾县农村信用社很难在短期内完成房屋重建任务&hellihelli(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1年第9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汉中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