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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20 17: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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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自资规〔〕8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6号),现将《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年12月23日

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6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机制,提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方式,指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及公益基金等,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及公益参与等模式,支持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矿山,指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包括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废弃矿山、责任人灭失或难以确定的废弃矿山、因退出保护区或去产能等政策性原因关闭并在政府作出关闭决定时明确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开展生态修复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协同推进。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按照保证安全、突出生态、兼顾景观的次序,重点推动自然保护地、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视觉污染严重,生态修复产出综合效益高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恢复绿水青山,再造金山银山。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全面摸清历史遗留矿山家底,科学规划废弃矿区国土空间利用方向,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制定生态修复激励政策,激发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修复的动力。

(三)平等自愿、合作共赢。积极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等方式参与生态修复。充分尊重参与主体意愿,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与风险,依法处理好政府、矿山企业、土地权利人以及社会资本等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实现合作共赢。

(四)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准确把握矿山及周边环境特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生态环境,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准施策,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第二章据实核定土地权属和地类

第四条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以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作为基础底数。

第五条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等因素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并依法依规处理土地权利人和损毁主体权利义务,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按规定变更为其他类型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并在县域范围内实现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进行调整补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耕地核减不免除造成损毁责任人的法定应尽义务。

对于已自然恢复的地块,及时通过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变更为相应地类。

第六条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再使用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历史遗留矿山损毁土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原使用人不再使用的,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第三章科学编制生态修复方案

第七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确定本辖区采取工程干预进行修复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按照所处区域区分轻重缓急,综合分析生态修复工程量、产生土地指标潜力、土地后续利用方向、剩余矿产资源情况等,规划历史遗留矿山市场化生态修复项目。

第八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集相关利益主体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制定项目生态修复方案,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运作模式、投入产出估算、有关资源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生态修复任务完成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实施内容,同步组织有关专项方案编制和先行报批。

涉及废弃土石料综合利用的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应急、水利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土石料利用方案设计的利用量不得超过项目生态修复方案设计的削坡减荷及原地遗留土石料方量。

涉及新增耕地开发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新增耕地开发复核认定审查并取得省级批复意见;涉及腾退建设用地复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审查并取得市级意见。

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事项,按有关要求编制专项方案报批或备案。

第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生态修复方案(含专项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将经审查批复的项目生态修复方案在县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专门的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发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竞争或协商的方式确定社会投资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与社会投资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实施、管护及后续开发等事项的运作模式及双方权利义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在签订协议前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二条社会投资主体按照协议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方、公众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开展项目绩效和信用评价,并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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